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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2026.03.20
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8万吨间苯二酚系列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经信部门备案号:2409-330604-99-02-296219
承诺方: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三)拟建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拟投资1108万美元,利用现有厂房,对现有间苯二酚甲醛系列树脂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形成年产2.8万吨间苯二酚系列树脂(19 000吨间苯二酚甲醛系列树脂(2000吨AN-2101、4000吨AN-2102、6000吨AN220、3000吨 AN230、4000吨AN310)、9000吨改性间苯二酚甲醛系列树脂(8000吨HF001、1000吨HF002))的生产能力,项目分两期实施。项目达产后,预计年销售收入110152万元,利润32259万元,税收10752万元。
(五)总投资及环保投资:项目总投资1108.6万美元,环保资金450万元。
二、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项目属于以下第(1)条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内容
(1)“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范围内,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
(2)改革区域范围外,除核与辐射项目、审批权限在环保部的项目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金属冶炼、医药、化工、印染、电镀、制革、造纸、铅酸蓄电池项目以外,不增加重点污染物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
(二)承诺项目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2)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企业核定总量范围内。
(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委托有资质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5)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前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及签订的承诺书。
(6)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项目正式投产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监测,按规范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后报环保部门备案。
(8)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时申领变更(核发)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9)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10)已全面知悉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承诺备案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严格按照承诺要求进行建设。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
(一)承诺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并予以警告;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受理书的,由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备案受理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诺方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承诺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承诺人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五)承诺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六)承诺方除以上承诺事项外,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26年3月20日























浙公网安备33060402000934号